取消規則
旅客取消訂房時,依交通部99年1月13日交路字第0990000402號規定:
於訂房日前 14 天取消,不收取手續費;
於訂房日前 10-13 天取消,賠償訂單金額 30% 費用;
於訂房日前 7-9 天取消訂單,賠償訂單金額 50% 費用;
於訂房日前 4-6 天取消訂單,賠償訂單金額 60% 費用;
於訂房日前 2-3 天取消訂單,賠償訂單金額 70% 費用;
於訂房日前 1 天取消訂單,賠償訂單金額 80% 費用;
於訂房日當天取消訂單及怠於通知者,需賠償訂單金額 100% 費用。
如遇颱風、地震、豪雨等大自然不可抗拒之因素(以目的地為準),將依飯店規定予以退費或延期。
如票劵訂房於訂房日當天取消訂單及未通知退房者,該票劵則失效無法再使用消費
取消變更規則
★旅客住宿日當日取消訂房扣預付金額100% 。
★旅客於住宿日前1日內取消訂房扣房價預付金額80%。
★旅客於住宿日前2 - 3日內取消訂房扣房價預付金額70%。
★旅客於住宿日前4 - 6日內取消訂房扣房價預付金額60%。
★旅客於住宿日前7 - 9日內取消訂房扣房價預付金額50%。
★旅客於住宿日前10 - 13日內取消訂房扣房價預付金額30%。
★旅客於住宿日前14日前(含14日)取消訂房扣房價預付金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