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訂房收取之金額比率如下:
●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 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
●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
●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
●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
●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
● 旅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
●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2.退款時,若因旅客個人疏失而無法匯款,導致飯店損失,損失將由旅客負擔。
3.特殊取消訂房處理(不可抗力因素):
如因飯店所在地或旅客出發地受颱風影響,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前,提出取消者,依本飯店取消訂房規則處理;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如需更改或取消訂房,煩請來電、傳真或e-mail告知,以免影響住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