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规定:本馆依观光局规令办理
(1)于预订住宿日十四天前取消,可退还订金百分之百。
(2)于预订住宿日十至十三天前取消,可退还已付订金百分之七十。
(3)于预订住宿日七至九天前取消者,可退还已付订金百分之五十。
(4)于预订住宿日四至六天前取消者,可退还已付订金百分之四十。
(5)于预订住宿日二至三天前取消者,可退还已付订金百分之三十。
(6)于预订住宿日一天前取消者,可退还已付订金百分之二十。
(7)于预订住宿日当日取消者或怠于通知者,不退还已付全部订金。
(8)于预定住宿当日,遇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时(以县市政府颁布状况为判定准则),将依您的需求优先为您保留订房延后入住。
取消变更规则
★旅客住宿日当日取消订房扣预付金额100% 。
★旅客于住宿日前1日内取消订房扣房价预付金额80%。
★旅客于住宿日前2 - 3日内取消订房扣房价预付金额70%。
★旅客于住宿日前4 - 6日内取消订房扣房价预付金额60%。
★旅客于住宿日前7 - 9日内取消订房扣房价预付金额50%。
★旅客于住宿日前10 - 13日内取消订房扣房价预付金额30%。
★旅客于住宿日前14日前(含14日)取消订房扣房价预付金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