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饭店线上订房订金之收取,依照观光局颁布《定型化契约》规定,收取订单金额的30%做为订金。并依法令规定比率进行取消订房之扣款如下:
★旅客住宿日当日取消订房扣预付订金金额100% 。
★旅客于住宿日前1日内取消订房扣房价预付订金金额80%。
★旅客于住宿日前2-3日内取消订房扣房价预付订金金额70%。
★旅客于住宿日前4-6日内取消订房扣房价预付订金金额60%。
★旅客于住宿日前7-9日内取消订房扣房价预付订金金额50%。
★旅客于住宿日前10-13日内取消订房扣房价预付订金金额30%。
★旅客于住宿日前14日前(含14日)取消订房扣房价预付订金金额0%。
以上法令规定比率有所异动,则依照观光局颁布《定型化契约》之最新规定为准,相关网站资讯如下:http://admin.taiwan.net.tw/law/law_d.aspx?no=130&d =631。兹撷取该契约条文如下:
※甲方为旅客,乙方为饭店
第十条(因可归责于乙方之违约处理)
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无法履行订房契约者:
一、 如乙方已收取定金,应加倍返还之;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甲方并得另外请求以定金三倍计算之损害赔偿。
二、 如乙方未收取定金,甲方得请求以约定房价一倍计算之损害赔偿;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甲方得请求以约定房价三倍计算之损害赔偿。
甲方证明受有前项所定以外之其他损害者,得并请求赔偿之。
甲、乙双方有其他更有利于甲方之协议者,依其协议。
第十一条(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处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乙方无法履行者,乙方应即无息返还甲方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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