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房取消規範: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百。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七十。
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五十。
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四十。
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三十。
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二十。
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