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飯店線上訂房訂金之收取,交通部觀光局於106年1月24日起,修正原"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為"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即日起本酒店(含商旅)修改以下規範:收取訂金新台幣( )元,(上限房價總額30%,3天以上連假得提高至50%)。
並依法令規定比率進行取消訂房之扣款如下:
(1)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本飯店退還已付訂金100%。
(2)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本飯店退還已付訂70%。
(3)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本飯店退還已付訂金50%。
(4)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本飯店退還已付訂金40%。
(5)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本飯店退還已付定金30%。
(6)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本飯店退還已付訂金20%。
(7)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本飯店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訂金。
以上法令規定比率有所異動,則依照觀光局頒佈《定型化契約》之最新規定為準,相關網站資訊如下:http://admin.taiwan.net.tw/law/law_d.aspx?no=130&d=631。 茲擷取該契約條文如下:
※甲方為旅客,乙方為飯店
第十條(因可歸責於乙方之違約處理)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
一、 如乙方已收取定金,應加倍返還之;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甲方並得另外請求以定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二、 如乙方未收取定金,甲方得請求以約定房價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甲方得請求以約定房價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甲方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甲、乙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甲方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十一條(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乙方無法履行者,乙方應即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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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房成功後畫面會跳至訂房成功的頁面,若未跳到訂房成功頁面,請至飯店網站→線上訂房→我的訂單資料即可進行登錄查詢訂單的狀況,如果未查詢到訂單請與飯店聯絡。